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0:58:40

其他 2012年第1号 关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其他
关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及有关税费凭证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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