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列举的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黄金价值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50%以上)加工的出口产品,对黄金主要原材料部分不予退税,其进项税金计入产品成本,对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退(免)税。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后,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8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产品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份数
1、《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1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1份;(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4、出口发票复印件1份;
5、载有《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限
出口企业须在取得含金产品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开具《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核对相符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原件返还出口企业;
(3)审核《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上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审核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根据其报送的资料主要审核纳税人出口含金产品的情况是否真实,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黄金价值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是否在50%以上,出口企业是否符合开具《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的有关政策规定等内容。
(三)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审核情况,在《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要求的,将《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的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核通过的,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上报盟(市)局审批。
盟(市)局批准后,【出口退税业务岗】打印《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连同审批后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向【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及《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开具《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资料归档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当日将出口企业办理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的相关资料按规定归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