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0:58:16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外贸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因故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经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外贸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凭此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关退运手续。

二、法律依据

1、《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份数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1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已申报退税的提供复印件)1份;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1份;

4、税收通用缴款书(已补税的提供)1份;

5、出口发票复印件1份;

6、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限

外贸企业在向海关办理货物退运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审查外贸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外贸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核对相符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原件返还出口企业;

(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提供的报关单、核销单、出口发票上相关内容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应补缴的税款未结清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外贸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审核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根据其报送的资料主要审核纳税人发生退关退运的情况是否真实,海关是否已经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已退税额、应补税款等计算是否准确,对需要补税的,通过系统查阅是否已结清应补缴的税款等。

(三)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审核情况,在《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上签署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要求的,将《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的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核通过的,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上报盟(市)局审批。

盟(市)局批准后,【出口退税业务岗】在其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上注明退运货物的代码及退运数量,并签署办理时间及经办人姓名,同时打印《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连同审批后的《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及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向【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及《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资料归档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当日将外贸企业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相关资料按规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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