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汇总申报申请审批
增值税汇总申报申请审批
一、业务概述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汇总缴纳税申请审批表》1份;
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复印件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及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查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并做如下审核:
(1)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汇总缴纳()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汇总缴纳()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流转税管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审核
【流转税管理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调取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申报表信息、财务报表信息等内容,对其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真实、齐全,纳税人的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管理软件是否能够达到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的全面监管等。
审核后,认为需要实地调查的,将有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实地调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汇总申报,将有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还纳税人。
(三)调查
【税收管理员岗】接到转来的待调查信息资料后,按照统一工作安排进行下户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企业申请的信息是否相符,是否能够达到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的全面监管等。调查后,填写《实地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给【流转税管理岗】。
(四)审批
【流转税管理岗】根据审核及调查情况,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规定的,录入申请信息,经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待批准后做文书销号,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连同审批后的《汇总缴纳()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发放给纳税人。
(五)相关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汇总申报申请审批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旗(县、市、区)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岗】,由【流转税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上述事项处理完毕后,【流转税管理岗】应于次日前将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归档。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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