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税申报(二)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二)
十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一)业务概述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二)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68号)
6、《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15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6.出口发票;
7.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提交: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8.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应提供受托外贸企业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9.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税消费品的提供)。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应该在月底前审核、审批完成。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申报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生产企业提交的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资料,并进行如下初审: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原始退税凭证的合法性及汇总表与申报的报表、单证、纸质张数等进行初审,审核其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报的单证是否符合规定。
(2)将生产企业正式申报的数据与原始退税凭证进行人工对审。对审中存在的一般问题,经企业签章认可,可直接对数据进行更正。对审发现问题较多的,须退还生产企业,要求其重新申报。
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发《退免税资料接单登记回执》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需补正的资料,并将有关资料退还纳税人。
2、预审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转来的申报数据及有关凭证资料后,将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核:
1、人工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1)审核申请退(免)税企业的退(免)税资格、申请退(免)税货物的范围、计税依据、申请退(免)税款的所属期限、有效期限及申请退(免)税资料的完整性。
(2)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报表及所附各项凭证,重点审核各类申报表之间,申报表与所附单证之间的逻辑关系及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审核当期进料加工的抵扣税额是否从当期退税额中抵扣。
2、计算机审核。利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电子信息进行审核: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退(免)税软盘进行病毒检测,保证申报数据的唯一性。
(2)对生产企业申报退税的电子信息进行综合审核,包括将出口企业的专用税票信息、出口凭证电子信息与国税部门提供的专用税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等进行交叉审核,确保退税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
(3)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3、疑点处理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审核退税资料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通知出口企业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凡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凡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应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
(3)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应稽查局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
(4)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填写《XXX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向有关机关进行发函调查,并附送《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或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由稽查局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对有关机关回复的《XXX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和《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核对结果证明》与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核对,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对回函无误,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方可办理退税,凡回函货源、纳税情况或退税凭证等有问题的一律不予退税。
4、复核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预审及疑点处理情况,确定预审结果,签署预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要求的,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将相关资料上报盟(市)国税局复核审批。
盟(市)国税局对旗县(市、区)国税局转来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资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按规定权限报批后,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对生产企业申报中有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退税,在企业退税申报资料上加盖“不予退税”章;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手续齐备、内容真实的,在企业退税申报资料上加盖“已退税专用章”。审批后,将相关退税资料退回旗县(市、区)国税局【出口退税业务岗】,对需要办理退税的,以正式文件向旗县(市、区)国税局下达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文件;对需要免抵调库的,向旗县(市、区)国税局下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并抄送财政部驻内蒙古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5、结果处理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盟(市)国税局的审批结果后,根据盟(市)国税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文件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将审批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出口企业,并将需要退还生产企业的相关退税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生产企业凭《退免税资料接单登记回执》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审批后的相关退税资料。
对批准退税的,【出口退税业务岗】还应及时将盟(市)国税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文件转【税收会计核算岗】,由【税收会计核算岗】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按规定为生产企业办理退税手续。
对批准免抵调库的,【出口退税业务岗】将盟(市)国税局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转【税收会计核算岗】,由【税收会计核算岗】在当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6、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7、资料归档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生产企业办理退税的各种资料进行归档。
十二、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
(一)业务概述
对外修理修配是指企业耗用国内生产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为外商修理船舶或其他设备等的业务。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修理修配业务的,可在修理修配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2、《关于对外承接外轮维修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6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15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或出口发票;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6.与外商签订的修理修配合同;
7.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8.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出库单。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申报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生产企业提交的对外修理修配业务退(免)税申报资料,并进行如下初审: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原始退税凭证的合法性及汇总表与申报的报表、单证、纸质张数等进行初审,审核其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报的单证是否符合规定。
(2)将生产企业正式申报的数据与原始退税凭证进行人工对审。对审中存在的一般问题,经企业签章认可,可直接对数据进行更正。对审发现问题较多的,须退还生产企业,要求其重新申报。
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发《退免税资料接单登记回执》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需补正的资料,并将有关资料退还纳税人。
2、预审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转来的申报数据及有关凭证资料后,将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核:
1、人工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1)审核申请退(免)税企业的退(免)税资格、申请退(免)税货物的范围、计税依据、申请退(免)税款的所属期限、有效期限及申请退(免)税资料的完整性。
(2)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报表及所附各项凭证,重点审核各类申报表之间,申报表与所附单证之间的逻辑关系及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审核当期进料加工的抵扣税额是否从当期退税额中抵扣。
2、计算机审核。利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电子信息进行审核: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退(免)税软盘进行病毒检测,保证申报数据的唯一性。
(2)对生产企业申报退税的电子信息进行综合审核,包括将出口企业的专用税票信息、出口凭证电子信息与国税部门提供的专用税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等进行交叉审核,确保退税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
(3)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3、疑点处理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审核退税资料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通知出口企业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凡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凡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应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
(3)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应稽查局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
(4)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填写《XXX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向有关机关进行发函调查,并附送《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或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由稽查局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对有关机关回复的《XXX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和《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核对结果证明》与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核对,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对回函无误,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方可办理退税,凡回函货源、纳税情况或退税凭证等有问题的一律不予退税。
4、复核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预审及疑点处理情况,确定预审结果,签署预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要求的,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将相关资料上报盟(市)国税局复核审批。
盟(市)国税局对旗县(市、区)国税局转来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资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按规定权限报批后,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对生产企业申报中有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退税,在企业退税申报资料上加盖“不予退税”章;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手续齐备、内容真实的,在企业退税申报资料上加盖“已退税专用章”。审批后,将相关退税资料退回旗县(市、区)国税局【出口退税业务岗】,对需要办理退税的,以正式文件向旗县(市、区)国税局下达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文件;对需要免抵调库的,向旗县(市、区)国税局下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并抄送财政部驻内蒙古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5、结果处理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盟(市)国税局的审批结果后,根据盟(市)国税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文件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将审批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出口企业,并将需要退还生产企业的相关退税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生产企业凭《退免税资料接单登记回执》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审批后的相关退税资料。
对批准退税的,【出口退税业务岗】还应及时将盟(市)国税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文件转【税收会计核算岗】,由【税收会计核算岗】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按规定为生产企业办理退税手续。
对批准免抵调库的,【出口退税业务岗】将盟(市)国税局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转【税收会计核算岗】,由【税收会计核算岗】在当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6、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退(免)税申报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7、资料归档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生产企业申报的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退(免)税的各种资料进行归档。
十三、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一)业务概述
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免)税。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6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15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5.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6.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或协议);
7.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8.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
9.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
10.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交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或协议)。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中标的机电产品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申报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生产企业的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申报资料,并进行如下初审: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原始退税凭证的合法性及汇总表与申报的报表、单证、纸质张数等进行初审,审核其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报的单证是否符合规定。
(2)将生产企业正式申报的数据与原始退税凭证进行人工对审。对审中存在的一般问题,经企业签章认可,可直接对数据进行更正。对审发现问题较多的,须退还生产企业,要求其重新申报。
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发《退免税资料接单登记回执》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需补正的资料,并将有关资料退还纳税人。
2、预审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转来的申报数据及有关凭证资料后,将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核:
1、人工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1)审核申请退(免)税企业的退(免)税资格、申请退(免)税货物的范围、计税依据、申请退(免)税款的所属期限、有效期限及申请退(免)税资料的完整性。
(2)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报表及所附各项凭证,重点审核各类申报表之间,申报表与所附单证之间的逻辑关系及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审核当期进料加工的抵扣税额是否从当期退税额中抵扣。
2、计算机审核。利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电子信息进行审核: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退(免)税软盘进行病毒检测,保证申报数据的唯一性。
(2)对生产企业申报退税的电子信息进行综合审核,包括将出口企业的专用税票信息、出口凭证电子信息与国税部门提供的专用税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等进行交叉审核,确保退税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
(3)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3、疑点处理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审核退税资料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通知出口企业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凡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凡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应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
(3)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应稽查局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
(4)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填写《XXX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向有关机关进行发函调查,并附送《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或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由稽查局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对有关机关回复的《XXX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和《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核对结果证明》与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核对,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对回函无误,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方可办理退税,凡回函货源、纳税情况或退税凭证等有问题的一律不予退税。
4、复核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预审及疑点处理情况,确定预审结果,签署预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要求的,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将相关资料上报盟(市)国税局复核审批。
盟(市)国税局对旗县(市、区)国税局转来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资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按规定权限报批后,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对生产企业申报中有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退税,在企业退税申报资料上加盖“不予退税”章;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手续齐备、内容真实的,在企业退税申报资料上加盖“已退税专用章”。审批后,将相关退税资料退回旗县(市、区)国税局【出口退税业务岗】,对需要办理退税的,以正式文件向旗县(市、区)国税局下达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文件;对需要免抵调库的,向旗县(市、区)国税局下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并抄送财政部驻内蒙古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5、结果处理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盟(市)国税局的审批结果后,根据盟(市)国税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文件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将审批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出口企业,并将需要退还生产企业的相关退税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生产企业凭《退免税资料接单登记回执》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审批后的相关退税资料。
对批准退税的,【出口退税业务岗】还应及时将盟(市)国税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文件转【税收会计核算岗】,由【税收会计核算岗】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按规定为生产企业办理退税手续。
对批准免抵调库的,【出口退税业务岗】将盟(市)国税局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转【税收会计核算岗】,由【税收会计核算岗】在当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6、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生产企业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申报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7、资料归档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生产企业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申报的各种资料进行归档。
十四、生产企业对外实物投资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退税。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6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15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
5.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6.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开展对外实物投资的生产企业应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申报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生产企业申报的对外实物投资退(免)税资料,并进行如下初审: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原始退税凭证的合法性及汇总表与申报的报表、单证、纸质张数等进行初审,审核其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报的单证是否符合规定。
(2)将生产企业正式申报的数据与原始退税凭证进行人工对审。对审中存在的一般问题,经企业签章认可,可直接对数据进行更正。对审发现问题较多的,须退还生产企业,要求其重新申报。
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发《退免税资料接单登记回执》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需补正的资料,并将有关资料退还纳税人。
2、预审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转来的申报数据及有关凭证资料后,将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核:
1、人工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1)审核申请退(免)税企业的退(免)税资格、申请退(免)税货物的范围、计税依据、申请退(免)税款的所属期限、有效期限及申请退(免)税资料的完整性。
(2)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报表及所附各项凭证,重点审核各类申报表之间,申报表与所附单证之间的逻辑关系及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审核当期进料加工的抵扣税额是否从当期退税额中抵扣。
2、计算机审核。利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电子信息进行审核: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退(免)税软盘进行病毒检测,保证申报数据的唯一性。
(2)对生产企业申报退税的电子信息进行综合审核,包括将出口企业的专用税票信息、出口凭证电子信息与国税部门提供的专用税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等进行交叉审核,确保退税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
(3)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3、疑点处理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审核退税资料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通知出口企业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凡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凡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应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
(3)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应稽查局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
(4)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填写《XXX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向有关机关进行发函调查,并附送《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或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由稽查局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对有关机关回复的《XXX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和《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核对结果证明》与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核对,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对回函无误,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方可办理退税,凡回函货源、纳税情况或退税凭证等有问题的一律不予退税。
4、复核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预审及疑点处理情况,确定预审结果,签署预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要求的,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将相关资料上报盟(市)国税局复核审批。
盟(市)国税局对旗县(市、区)国税局转来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资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按规定权限报批后,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对生产企业申报中有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退税,在企业退税申报资料上加盖“不予退税”章;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手续齐备、内容真实的,在企业退税申报资料上加盖“已退税专用章”。审批后,将相关退税资料退回旗县(市、区)国税局【出口退税业务岗】,对需要办理退税的,以正式文件向旗县(市、区)国税局下达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文件;对需要免抵调库的,向旗县(市、区)国税局下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并抄送财政部驻内蒙古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5、结果处理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盟(市)国税局的审批结果后,根据盟(市)国税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文件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将审批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出口企业,并将需要退还生产企业的相关退税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生产企业凭《退免税资料接单登记回执》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审批后的相关退税资料。
对批准退税的,【出口退税业务岗】还应及时将盟(市)国税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文件转【税收会计核算岗】,由【税收会计核算岗】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按规定为生产企业办理退税手续。
对批准免抵调库的,【出口退税业务岗】将盟(市)国税局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转【税收会计核算岗】,由【税收会计核算岗】在当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6、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生产企业对外实物投资退(免)税申报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7、资料归档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生产企业对外实物投资退(免)税申报的各种资料进行归档。
十五、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一)业务概述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实行出口退税。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即按购入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与货物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6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15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8.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向境外投资的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申报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生产企业提交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退(免)税申报资料,并进行如下初审: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原始退税凭证的合法性及汇总表与申报的报表、单证、纸质张数等进行初审,审核其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报的单证是否符合规定。
(2)将生产企业正式申报的数据与原始退税凭证进行人工对审。对审中存在的一般问题,经企业签章认可,可直接对数据进行更正。对审发现问题较多的,须退还生产企业,要求其重新申报。
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发《退免税资料接单登记回执》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需补正的资料,并将有关资料退还纳税人。
2、预审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转来的申报数据及有关凭证资料后,将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核:
1、人工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1)审核申请退(免)税企业的退(免)税资格、申请退(免)税货物的范围、计税依据、申请退(免)税款的所属期限、有效期限及申请退(免)税资料的完整性。
(2)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报表及所附各项凭证,重点审核各类申报表之间,申报表与所附单证之间的逻辑关系及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审核当期进料加工的抵扣税额是否从当期退税额中抵扣。
2、计算机审核。利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电子信息进行审核: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退(免)税软盘进行病毒检测,保证申报数据的唯一性。
(2)对生产企业申报退税的电子信息进行综合审核,包括将出口企业的专用税票信息、出口凭证电子信息与国税部门提供的专用税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等进行交叉审核,确保退税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
(3)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3、疑点处理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审核退税资料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通知出口企业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凡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凡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应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
(3)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应稽查局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
(4)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填写《XXX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向有关机关进行发函调查,并附送《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或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由稽查局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对有关机关回复的《XXX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和《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核对结果证明》与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核对,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对回函无误,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方可办理退税,凡回函货源、纳税情况或退税凭证等有问题的一律不予退税。
4、复核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预审及疑点处理情况,确定预审结果,签署预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要求的,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将相关资料上报盟(市)国税局复核审批。
盟(市)国税局对旗县(市、区)国税局转来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资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按规定权限报批后,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对生产企业申报中有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退税,在企业退税申报资料上加盖“不予退税”章;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手续齐备、内容真实的,在企业退税申报资料上加盖“已退税专用章”。审批后,将相关退税资料退回旗县(市、区)国税局【出口退税业务岗】,对需要办理退税的,以正式文件向旗县(市、区)国税局下达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文件;对需要免抵调库的,向旗县(市、区)国税局下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并抄送财政部驻内蒙古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5、结果处理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盟(市)国税局的审批结果后,根据盟(市)国税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文件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将审批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出口企业,并将需要退还生产企业的相关退税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生产企业凭《退免税资料接单登记回执》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审批后的相关退税资料。
对批准退税的,【出口退税业务岗】还应及时将盟(市)国税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文件转【税收会计核算岗】,由【税收会计核算岗】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按规定为生产企业办理退税手续。
对批准免抵调库的,【出口退税业务岗】将盟(市)国税局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转【税收会计核算岗】,由【税收会计核算岗】在当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6、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退(免)税申报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7、资料归档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退(免)税申报的各种资料进行归档。
十六、生产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货物
(一)业务概述
对生产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0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15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5、出口发票;
6、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7、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商务部有关部门签订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对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可免予提供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订的出口合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援外出口企业还要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其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援外物资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申报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生产企业援外物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并进行如下初审: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原始退税凭证的合法性及汇总表与申报的报表、单证、纸质张数等进行初审,审核其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报的单证是否符合规定。
(2)将生产企业正式申报的数据与原始退税凭证进行人工对审。对审中存在的一般问题,经企业签章认可,可直接对数据进行更正。对审发现问题较多的,须退还生产企业,要求其重新申报。
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发《退免税资料接单登记回执》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需补正的资料,并将有关资料退还纳税人。
2、预审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转来的申报数据及有关凭证资料后,将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核:
1、人工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1)审核申请退(免)税企业的退(免)税资格、申请退(免)税货物的范围、计税依据、申请退(免)税款的所属期限、有效期限及申请退(免)税资料的完整性。
(2)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报表及所附各项凭证,重点审核各类申报表之间,申报表与所附单证之间的逻辑关系及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审核当期进料加工的抵扣税额是否从当期退税额中抵扣。
2、计算机审核。利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电子信息进行审核: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退(免)税软盘进行病毒检测,保证申报数据的唯一性。
(2)对生产企业申报退税的电子信息进行综合审核,包括将出口企业的专用税票信息、出口凭证电子信息与国税部门提供的专用税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等进行交叉审核,确保退税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
(3)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3、疑点处理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审核退税资料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通知出口企业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凡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凡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应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
(3)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应稽查局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
(4)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填写《XXX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向有关机关进行发函调查,并附送《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或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由稽查局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对有关机关回复的《XXX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和《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核对结果证明》与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核对,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对回函无误,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方可办理退税,凡回函货源、纳税情况或退税凭证等有问题的一律不予退税。
4、复核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预审及疑点处理情况,确定预审结果,签署预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要求的,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将相关资料上报盟(市)国税局复核审批。
盟(市)国税局对旗县(市、区)国税局转来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资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按规定权限报批后,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对生产企业申报中有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退税,在企业退税申报资料上加盖“不予退税”章;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手续齐备、内容真实的,在企业退税申报资料上加盖“已退税专用章”。审批后,将相关退税资料退回旗县(市、区)国税局【出口退税业务岗】,对需要办理退税的,以正式文件向旗县(市、区)国税局下达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文件;对需要免抵调库的,向旗县(市、区)国税局下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并抄送财政部驻内蒙古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5、结果处理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盟(市)国税局的审批结果后,根据盟(市)国税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文件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将审批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出口企业,并将需要退还生产企业的相关退税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生产企业凭《退免税资料接单登记回执》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审批后的相关退税资料。
对批准退税的,【出口退税业务岗】还应及时将盟(市)国税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文件转【税收会计核算岗】,由【税收会计核算岗】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按规定为生产企业办理退税手续。
对批准免抵调库的,【出口退税业务岗】将盟(市)国税局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转【税收会计核算岗】,由【税收会计核算岗】在当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6、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生产企业援外物资“免、抵、退”税申报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7、资料归档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生产企业援外物资“免、抵、退”税申报的各种资料进行归档。
十七、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
(一)业务概述
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国产设备,对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不实行退税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7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财税23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68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61号)
8、《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3份
2.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3.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4.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5.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采购国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税手续。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申报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料,并进行如下初审:
(1)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原始退税凭证的合法性及汇总表与申报的报表、单证、纸质张数等进行初审,审核其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报的单证是否符合规定。
(2)将外商投资企业正式申报的数据与原始退税凭证进行人工对审。对审中存在的一般问题,经企业签章认可,可直接对数据进行更正。对审发现问题较多的,须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其重新申报。
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接受该笔退(免)税申报,制发《退免税资料接单登记回执》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接受该笔退(免)税申报,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需补正的资料,并将有关资料退还纳税人。
2、预审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转来的申报数据及有关凭证资料后,将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核:
1、人工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1)审核申请退(免)税企业的退(免)税资格、申请退(免)税货物的范围、计税依据、申请退(免)税款的所属期限、有效期限及申请退(免)税资料的完整性。
(2)审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报表及所附各项凭证,重点审核各类申报表之间,申报表与所附单证之间的逻辑关系及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计算机审核。利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电子信息进行审核:
(1)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退税软盘进行病毒检测,保证申报数据的唯一性。
(2)将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退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3、疑点处理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审核退税资料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通知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凡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凡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应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
(3)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应稽查局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
4、复核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预审及疑点处理情况,确定预审结果,签署预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要求的,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将相关资料上报盟(市)国税局复核审批。
盟(市)国税局对旗县(市、区)国税局转来的外商投资企业退税资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按规定权限报批后,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中凡有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退税,在企业退税申报资料上加盖“不予退税”章;对外商投资企业退(免)税申报手续齐备、内容真实的,在企业退税申报资料上加盖“已退税专用章”。审批后,将相关退税资料退回旗县(市、区)国税局【出口退税业务岗】,同时以正式文件向旗县(市、区)国税局下达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的审批文件。
5、结果处理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盟(市)国税局的审批结果后,根据盟(市)国税局的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审批文件,将审批结果以文件形式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将需要退还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退税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凭《退免税资料接单登记回执》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审批后的相关退税资料。
对批准退税的,【出口退税业务岗】还应及时将盟(市)国税局的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审批文件转【税收会计核算岗】,由【税收会计核算岗】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按规定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退税手续。
6、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7、资料归档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外商投资项目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各种资料进行归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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