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0:57:19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业务概述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账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允许纳税人继续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1份;

2、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发票审核岗】受理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从系统中查阅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和领购信息及增值税申报信息后,进行如下审核:

(1)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相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纳税人提供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对应内容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将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账联进行核对;

(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实地调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实地调查

【税收管理员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申报表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等,对其进行实地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信息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和要求。

审核调查后,填写《实地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给【发票审核岗】。

(三)审核

【发票审核岗】根据实地调查情况,进行案头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批准意见,连同有关资料返给纳税人;对符合规定的通知纳税人预缴税款,并将相关资料转【申报征收岗】。

(四)预缴税款

【申报征收岗】按照规定计算纳税人应当预缴的税款,并收取预缴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交纳税人后,将相关资料转【发票审核岗】。

(五)核准

纳税人预缴税款后,【发票审核岗】确定增购发票数量,经【办税服务厅主任岗】或【税务分局(所)长岗】和【局长岗】审批,按规定核准纳税人增购发票。

对批准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审核岗】应将增购信息转【金税工程综合岗】进行企业发行信息修改,转【金税工程发行岗】进行变更发行。

(六)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由税务分局(所)【发票审核岗】、【税收管理员岗】、【申报征收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七)资料归档

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后,【发票审核岗】要将纳税人有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整理归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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