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
一、业务概述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登记备案手续。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份数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2份;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载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限
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核对相符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申请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申请人;
(3)审核《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审核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根据其报送的资料主要审核纳税人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取得了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是否符合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的有关政策规定等。
(三)核准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审核情况,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要求的,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的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后,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上报盟(市)局核准。
盟(市)局核准后,【出口退税业务岗】将审批后返回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向【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核准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资料归档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当日将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登记备案的相关资料按规定归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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