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挂失处理
税务机关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挂失处理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因保管不善,致使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丢失、被盗的,税务机关应将其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挂失申请,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将丢失被盗发票信息录入相关系统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三、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并作出处理。
四、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五、操作规范
(一)登记备案
税务机关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时,由【发票计划调拨岗】填报《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及《税务机关发票挂失清单》,连同遗失证明材料,经【办税服务厅主任岗】或【税务分局(所)长岗】批准,逐级上报本局【局长岗】、上级税务机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二)声明作废
盟(市)国税局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三)追究责任
查明丢失、被盗原因,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失控稽核
【发票计划调拨岗】将税务机关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传【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岗】。【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岗】将有关数据录入金税工程稽核系统,上传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并进行失控稽核。
(五)资料归档
相关岗位人员负责将本环节形成的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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