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失专用发票管理
流失专用发票管理
一、业务概述
发票管理环节收到税务认定管理环节的《非正常认定登记表》后,将确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未缴销的空白发票作流失处理。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三、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对失踪公告期已满、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持有的发票和发票领购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流失处理。
四、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五、操作规范
(一)流失处理
【发票审核岗】收到【综合管理岗】转来的《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将非正常户未缴销的空白专用发票和发票领购簿转为流失发票和流失证件,然后在非正常户认定表上签字,同时删除票种核定;对购买过发票的纳税户,要在纸质文书中填制上一次所购发票的数量、号码、代码,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中经办人、负责人分别签字后交后续相关环节。
(二)失控稽核
【发票审核岗】将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转【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岗】。【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岗】将有关数据录入金税工程稽核系统,上传纳税人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并进行失控稽核。
(三)声明作废
【发票审核岗】将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手续,转盟(市)国税局,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四)资料归档
相关岗位人员负责将本环节形成的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附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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