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0:56:0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发票认证

(一)业务概述

发票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运输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行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像,运用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不包括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2000〕5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1〕7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已污损、褶皱、揉搓,致使无法认证的,可允许纳税人用存根联或相应的其他联次进行认证);

2.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当场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 受理

【申报征收岗】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证申请,对远程认证的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传输的电子数据,对上门认证的接收纳税人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货运发票抵扣联等需认证的资料(或电子信息)。

2、认证

【申报征收岗】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对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货运发票抵扣联及电子数据进行防伪认证:

(1)对远程认证的将收到的电子数据导入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

(2)对上门认证的将纳税人提交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或电子信息)和货运发票抵扣联等资料扫描录入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3)对计算机不能识别但票面清晰的专用发票,按票面信息进行人工校正认证;

(4)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已污损、褶皱、揉搓,致使无法认证的,可允许纳税人用相应的其他联次进行认证(采集)。

【申报征收岗】发票认证操作分为自动扫描认证和手工录入认证:

(1)自动扫描认证,认证系统通过高速扫描仪采集抵扣联信息,保存为图像数据格式,利用识别系统将图像信息还原成文本电子数据,对生成的密文电子信息进行解密还原,并与明文信息逐一比对,产生认证结果。

(2)手工录入认证,无法通过自动扫描认证的,可以通过手工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购销双方税号、金额、税额和四行密文数据,系统通过认证比对产生认证结果。

3、处理

【申报征收岗】受理并进行发票认证后,根据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产生的“认证相符”、“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的结果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包括人工校正认证相符)认证完毕后,当场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认证结果清单》,要求企业当场核对发票份数,并返还企业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企业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2)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3)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抵扣联重号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对远程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纳税人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仍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发票,必须当即扣留;

(4)经认证属于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认证子系统中确认并保存无法认证的结果。

(5)“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等四种涉嫌违规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6)对于2008版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进行真伪鉴别再进行认证。

(7)对于扣留的专用发票(包括运输发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留通知书》,随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同时填写《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即时转【复核岗】。

【复核岗】审核【申报征收岗】转交的《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并于发现的当日移送稽查部门;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则须立即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移送稽查局查处,同时将此情况立即向【局长岗】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立即将此情况以电话直接通知总局,并最迟于次日将专用发票复印件、《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直接传至总局,同时逐级抄报自治区国税局。

4、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申报征收岗】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5、资料归档

【申报征收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的相关资料移送【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税收管理员岗】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将资料归档。

二、报税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持载有报税数据的税控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实行上门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申报和报税应同时进行;实行远程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须在申报资料报送成功后,再到申报征收窗口报税。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不必进行税控IC卡报税。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1〕7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税控IC卡;

2、防伪税控开具发票汇总表及明细表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当场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申报征收岗】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报税申请,接收纳税人提交的载有报税数据的税控IC卡和防伪税控开具发票汇总表及明细表。

2、报税

【申报征收岗】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纳税人报送的IC卡数据和发票汇总表及明细表进行核对,两者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

3、处理

【申报征收岗】受理并进行报税处理后,对成功报税的,将IC卡返还纳税人;对因更换金税卡或硬盘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纳税人实际开具专用发票份数大于IC卡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如扫描补录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纳税人开票子系统传出报税软盘,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

(2)因纳税人硬盘、金税卡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纳税人必须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4、非常规报税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申报征收岗】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报税纳税人名单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催报。在专用发票销项数据传入稽核系统前,对逾期来报税的纳税人,可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

【申报征收岗】对上月漏采的专用发票销项数据,必须经过“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对注销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销项数据,经过“非常规报税/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报税”采集。

5、其他事项

(1)【申报征收岗】完成专用发票销项数据采集工作后,税控IC卡暂不解锁,通过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进行比对,根据比对结果确认对税控IC卡是否解锁。

(2)税务分局(所)【申报征收岗】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6、资料归档

【申报征收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的相关资料移送【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税收管理员岗】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将资料归档。

三、纳税申报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纳税申报分为远程申报和上门申报。远程申报是指纳税人借助于网络、电话或其他手段,将申报资料传输至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一种方式;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携带申报资料,直接到申报征收窗口进行申报的一种方式。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年第49号)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54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份;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3份;

3、加盖开户银行“转讫”或“现金转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适用于未实行税库银联网的纳税人);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1份;

5、《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1份;

6、《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1份;

7、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1份;

8、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1份;

9、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1份;

1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1份;

11、报送申报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代码清单》(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1份;

12、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1份;

13、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1份;

1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1份;

15、企业财务报表 1份;

16、纳税人如果取得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用于抵扣税款的,应当报送录有抵扣发票信息的电子申报软盘;

17、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办理“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提供)1份;

18、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报送)1份。

以上资料如不涉及的企业可不报送。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审核

【申报征收岗】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从完整性、规范性及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审核: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和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据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3)对实行远程申报的纳税人直接调阅其远程报送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

(4)对通过介质实行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数据进行审核;

(5)对通过纸质实行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直接审核其纸质资料。

经过审核,对于纳税人所报资料齐全完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并加盖戳记后,将纳税人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收执联交纳税人。资料不全或逻辑关系不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重新申报或调整申报。

2、票表税比对

【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后,利用认证系统、报税系统及其它系统采集的增值税进、销项数据进行票表税比对:

1、销项比对: 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2、进项比对:

(1)非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票表比对内容

①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 二)》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金额、税额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

②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税额”项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③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的“税款金额”栏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5栏“海关完税凭证”的“税额”项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④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中“发票金额”栏“计算抵扣税额”项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的“金额、税额”栏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⑤用《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发票金额”栏“合计”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6栏“免税货物销售额”项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金额数据小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上述数据。

⑥用《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金额”、“税额”栏“合计”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9、10项“金额”、“税额”栏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2)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内容

①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②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数据。

③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7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发票的数据。

④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的数据。

⑤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9、10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代开发票的数据。

3、税款比对: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数据与税款所属期为同期的已缴纳税款总额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应纳税额合计”小于或等于已缴纳税款总额。

3、结果处理

【申报征收岗】进行票表税比对后,票表税比对逻辑关系相符的,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自动对税控IC卡解锁;票表税比对逻辑关系不符的,立即转【异常情况处理岗】处理。

【异常情况处理岗】按照《“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明确的异常情况、问题类型、核实方法及处理方式进行对照,情况相符的,解除异常,操作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对税控IC卡解锁;情况不符的,不得对税控IC卡解锁,填制《比对异常转办单》转【复核岗】。

【复核岗】根据《比对异常转办单》所列内容进行复核,审核无误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转办意见转【纳税评估岗】。

【纳税评估岗】接收《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IC卡解锁”意见后,转【复核岗】;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移送稽查”意见后,转稽查局处理。

稽查局接到《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实施税务稽查。经查处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后转【纳税评估岗】, 由【纳税评估岗】再转【复核岗】。

【复核岗】接到【纳税评估岗】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的《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通知【异常情况处理岗】操作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对税控IC卡解锁。

4、税款征收

纳税人纳税申报成功后,【申报征收岗】确认纳税人税款是否入库:

(1)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按接收到商业银行或国库传来的划款信息确定税款的入库。

(2)未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加盖开户银行“现金收讫”或“转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确认税款的入库。

(3)纳税人当期没有应纳税款的,不必确认税款入库。

5、违章处理

纳税人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申报征收岗】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 有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延期申报审批文书的纳税人,按上述程序受理其纳税申报,不予行政处罚;

(2) 未持有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延期申报审批文书的纳税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场制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对纳税人实施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转【税收管理员岗】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对纳税人实施处罚。处理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其纳税申报,当期有应纳税款的,同时制发《加收滞纳金通知书》,对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

6、其他事项

(1)【复核岗】应在申报期内按日核对已申报纳税人的税款入库情况,对未申报或者已申报但税款未能入库的纳税人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催报催缴。在申报期结束的当日及时将票表税比对结果转【税收管理员岗】,对其中未票表税比对的纳税人还应填制《未票表税比对纳税人清单》一并移交。在每月申报期结束的次日,填写《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转【流转税管理岗】。

(2)【复核岗】根据票表税比对系统自动生成的《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监督核实【申报征收岗】和【异常情况处理岗】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处理的问题,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办税服务厅主任岗】或【税务分局(所)长岗】报告。

(3)税务分局(所)【申报征收岗】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7、资料归档

【申报征收岗】应于次日前将纳税申报表“记帐联” 整理归集,转【税收会计核算岗】进行会计处理;将纳税申报表“申报联”、附列资料及其他资料按纳税人分类整理、归集,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税收管理员岗】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将资料归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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