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调拨管理
普通发票调拨管理
一、业务概述
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发票核定(调整)数量向下级税务机关调拨发票,下级税务机关凭上级税务机关制作的调拨单对运抵或领取的发票实施验收、登记、入库的管理过程。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税务机关办理时限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理。
四、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五、操作规范
(一)接收上级调拨
(1)【发票计划调拨岗】凭盟(市)国税局票证中心填写打印的《( )发票出(入)库单》对运抵的普通发票作入库处理,并填写《( )发票出(入)库单》。
(2)【普通发票保管岗】凭《( )发票出(入)库单》进行验收,由综合征管软件生成《发票收发存报告表》。
(3)对经验收发现多票的,核实后,属盟(市)国税局多付票的,由盟(市)国税局票证中心【发票计划调拨岗】填写打印《( )发票出(入)库单》追加出库数量,旗(县、市、区)国税局【发票计划调拨岗】审验后附在原填写的《( )发票出(入)库单》后面。
(4)对经验收发现少票的,核实后,属盟(市)国税局少付票的,由盟(市)国税局票证中心【发票计划调拨岗】填写打印负数(红字)《( )发票出(入)库单》调减出库数量,旗(县、市、区)国税局【发票计划调拨岗】审验后附在原填写《( )发票出(入)库单》后面。
(5)属运输途中丢失、损毁的,按“丢失、被盗发票管理”和“发票核销管理”工作程序办理。
(二)向发票发售柜台和代开柜台调拨
【普通发票保管岗】根据普通发票发售柜台和代开柜台的需要,在综合征管软件发票出库模块中登记普通发票出库的有关内容,打印《柜台出库信息》,【普通发票保管岗】与【普通发票发售岗】、【普通发票代开岗】分别签字确认并留存。对【普通发票发售岗】、【普通发票代开岗】退回的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保管岗】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登记有关内容,打印《柜台退库信息》与【普通发票发售岗】、【普通发票代开岗】双方签字确认后留存。
(三)向税务分局(所)调拨
(1)税务分局(所)【发票计划调拨岗】凭旗(县、市、区)国税局【发票计划调拨岗】填写的《( )发票出(入)库单》对运抵的普通发票作入库处理,并填写《( )发票出(入)库单》。
(2)税务分局(所)【普通发票保管岗】凭《( )发票出(入)库单》进行验收,登记《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帐》。
(3)对经验收发现多票的,核实后,属旗(县、市、区)国税局多付票的,由旗(县、市、区)国税局【发票计划调拨岗】填写《( )发票出(入)库单》追加出库数量,税务分局(所)【发票计划调拨岗】审验后附在原填写的《( )发票出(入)库单》后面。
(4)对经验收发现少票的,核实后,属旗(县、市、区)国税局少付票的,由旗(县、市、区)国税局【发票计划调拨岗】填写红字《( )发票出(入)库单》调减出库数量,税务分局(所)【发票计划调拨岗】审验后附在原填写《( )发票出(入)库单》后面。
(5)属运输途中丢失、损毁的,按“税务机关丢失、被盗发票管理”和“发票核销管理”工作程序办理。
(四)资料归档
各岗位按规定负责本环节涉及表单的整理、装订及存档管理。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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