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机装置初始化发行
税控机装置初始化发行
一、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发行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注册登记并实施税控初始化,写入购票信息后税控收款机才能正常使用。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发票领购簿》;
2、《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1份;
3、《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1份;
4、《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1份;
5、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和税控卡;
6、购机发票复印件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在安装税控收款机前2个工作日内要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控收款机初始化。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并做如下审核: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初始化
【税收管理员岗】接到转来的信息资料后,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制作发行IC卡,持IC卡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税控收款机初始化,系统根据回读初始化数据发行纳税人报税IC卡。
3、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发行时,由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税收管理员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4、资料归档
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后,【税收管理员岗】要将纳税人有关税控收款机初始化资料整理归档。
二、税控加油机装置初始化发行
(一)业务概述
成品油经营纳税人在使用税控加油机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控加油机的初始化发行。税务机关对其税控加油机进行实地检查,并使用税控设备对加油机完成初始化发行。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加油机税控装置初始化登记表》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成品油经营纳税人在安装税控加油机前2个工作日内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加油机税控装置初始化。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7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并做如下审核: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加油机税控装置初始化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初始化
【税收管理员岗】接到转来的信息资料后,通过税控加油机管理系统制作发行IC卡,持IC卡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税控加油机装置初始化,系统根据回读初始化数据发行纳税人报税IC卡。
3、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税控加油机装置初始化发行时,由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税收管理员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4、资料归档
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后,【税收管理员岗】要将纳税人有关税控加油机装置初始化资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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