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0:55:32

发票用票量的调整


发票用票量的调整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业务量变化等原因,对其使用的发票数量提出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对其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调查、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发票用票量的调整。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年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国函17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发票审核岗】受理纳税人的调整发票数量的申请,并做如下审核:

(1)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审核

【税收管理员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申报表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等,对其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发票用票量信息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发票用票量调整的范围。

审核调查后,填写《实地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给【发票审核岗】。

(三)核准

【发票审核岗】接到反馈回的调查资料后,经过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纳税人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中重新核定发票数量,经【办税服务厅主任岗】或【税务分局(所)长岗】和【局长岗】审批后,调整票种核定信息,重新制作《发票领购簿》,连同有关资料发放给纳税人。

对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票量,【发票审核岗】应将调整信息转【金税工程综合岗】进行企业发行信息修改,转【金税工程发行岗】进行变更发行。

经过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发票审核岗】做出不调整发票用票量的审批意见后,连同有关资料返给纳税人。

(四)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发票用票量的调整时,由税务分局(所)【发票审核岗】、【税收管理员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资料归档

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后,【发票审核岗】要将纳税人有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整理归档。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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