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的水、电、气申报退免税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的水、电、气申报退免税
一、业务概述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对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2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5、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6、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7、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区内企业须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 受理申报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退税申报资料,并进行如下初审: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原始退税凭证的合法性及汇总表与申报的报表、单证、纸质张数等进行初审,审核其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报的单证是否符合规定。
(2)将生产企业正式申报的数据与原始退税凭证进行人工对审。对审中存在的一般问题,经企业签章认可,可直接对数据进行更正。对审发现问题较多的,须退还生产企业,要求其重新申报。
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接受该笔退(免)税申报,制发《退免税资料接单登记回执》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接受该笔退(免)税申报,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需补正的资料,并将有关资料退还纳税人。
(二)预审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转来的申报数据及有关凭证资料后,将生产企业申报的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核:
1、人工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1)审核申请退(免)税企业的退(免)税资格、申请退(免)税货物的范围、计税依据、申请退(免)税款的所属期限、有效期限及申请退(免)税资料的完整性。
(2)审核退(免)税有关报表及所附各项凭证,重点审核各类申报表之间,申报表与所附单证之间的逻辑关系及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计算机审核。利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的退税电子信息进行审核: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退(免)税软盘进行病毒检测,保证申报数据的唯一性。
(2)将企业申报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三)疑点处理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审核退税资料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通知出口企业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凡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应稽查局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
(四)复核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预审及疑点处理情况,确定预审结果,签署预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要求的,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将相关资料上报盟(市)国税局复核审批。
盟(市)国税局对旗县(市、区)国税局转来的生产企业退税资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按规定权限报批后,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对生产企业申报中凡有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退税,在退税申报资料上加盖“不予退税”章;对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手续齐备、内容真实的,在退税申报资料上加盖“已退税专用章”。审批后,将相关退税资料退回旗县(市、区)国税局【出口退税业务岗】,同时以正式文件向旗县(市、区)国税局下达退(免)税的审批文件。
(五)结果处理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盟(市)国税局的审批结果后,根据盟(市)国税局的退(免)税审批文件,将审批结果以文件形式通知生产企业,并将需要退还生产企业的相关退税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生产企业凭《退免税资料接单登记回执》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审批后的相关退税资料。
对批准退税的,【出口退税业务岗】还应及时将盟(市)国税局的退(免)税审批文件转【税收会计核算岗】,由【税收会计核算岗】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按规定为生产企业办理退税手续。
(六)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退税申报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七)资料归档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退税的各种资料进行归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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