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委托方遗失受托方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交由受托方据此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补办。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份数
1、《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1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1份;(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1份;
5、 载有《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限
无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开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核对相符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申请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申请人;
(3)审核《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审核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根据其报送的资料主要审核纳税人遗失受托方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开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有关政策规定等内容。
(三)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审核情况,在《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要求的,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的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核通过的,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上报盟(市)局审批。
盟(市)局批准后,【出口退税业务岗】打印《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连同审批后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向【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及《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四)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开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资料归档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当日将申请人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相关资料按规定归档。
附件: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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