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调拨管理
专用发票调拨管理
一、业务概述
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发票核定(调整)数量向下级税务机关调拨发票,下级税务机关凭上级税务机关制作的调拨单对运抵或领取的发票实施验收、登记、入库的管理过程。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理。
四、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五、操作规范
(一)接收上级调拨
1、旗(县、市、区)国税局从盟(市)国税局调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盟(市)国税局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打印《出库单》,交旗(县、市、区)国税局领用人员,双方签字后,办理实物出库事宜;旗(县、市、区)国税局【发票计划调拨岗】收到盟(市)国税局开出的《出库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作入库处理并打印出《入库单》交与【专用发票保管岗】,【专用发票保管岗】对运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清点核对后,作实物入库处理。
2、【专用发票保管岗】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柜台和代开柜台的需要,在综合征管软件发票出库模块中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库的有关内容,打印《柜台出库信息》,【专用发票保管岗】与【专用发票发售岗】、【专用发票代开岗】分别签字确认并留存。对【专用发票发售岗】、【专用发票代开岗】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保管岗】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登记有关内容,打印《柜台退库信息》与【专用发票发售岗】、【专用发票代开岗】双方签字确认后留存。
3、【专用发票保管岗】对验收时发现多票的,即实物多于《入库单》注明数量,由入库方通知出库方并由出库方核实后,填写《出库单》追加出库数量,入库方将出库方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打印出来的追加《出库单》附在原《出库单》后面。
4、【专用发票保管岗】对验收时发现少票的,即实物少于《入库单》注明数量,由入库方通知出库方并由出库方核实后,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填写负数《出库单》,调减出库数量,入库方将出库方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打印出来的负数《出库单》,附在原出库单后面。
5、属运输途中丢失、损毁的,按“丢失、被盗发票管理”和“发票核销管理”工作程序办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管理
押运发票时,要配备人员、专车和必要的通讯工具。在押运发票过程中,押运票人员应按岗责制度做到以下几点:
1、押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员要忠于职守,提高警惕,确保发票押运的绝对安全。
2、要严守保密制度,对押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地点、路线、数量等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也不允许在电话和其他场合与无关人员谈话,防止不法分子乘机作案。
3、在执行任务时,要坚守岗位,押运途中不准离开发票车走亲访友或办理其它事情。不准随意停留,更不准无关人员搭乘车。
4、在押运发票途中要注意行车安全。
5、在接票时,要按照《出库单》种类、件数、份数、号码当场点清,运回后,再次清点入库。
6、押运人员及驾驶员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团结一致,保证运送增值税专用发票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入库前的验收
旗(县、市、区)国税局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采取随机检验的方式,抽检数量一般在所运专用发票总量的5%-10%左右,如发现有严重问题,可扩大抽查面。
(2)核对专用发票的各种版式和数量是否与核准的计划相符。
(3)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
3、在专用发票验收时,必须由两人以上负责,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4、在专用发票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将有质量问题的发票统一集中收缴、封存,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各级国税局填写、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时,须字迹清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6、各级国税局要建立专用发票收、发、存台帐。
(四)资料归档
各岗位按规定负责本环节涉及表单的整理、装订及存档管理。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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