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证明
纳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法律依据
无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审核
【申报征收岗】受理纳税人开具《纳税证明》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审核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开具证明
【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后,对审核无误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开具《纳税证明》,经【办税服务厅主任岗】或【税务分局(所)长岗】批准签章后发放给纳税人。
(三)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申报征收岗】办理纳税人开具《纳税证明》时,应当以旗(县、市、区)国税局的名义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四)资料归档
【申报征收岗】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纳税证明的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归档。
附件:
纳税证明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