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
一、业务概述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办理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年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国函17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税发14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7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3、《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2份;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1份;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发票审核岗】 受理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并做如下审核: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4)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审核无误后,【发票审核岗】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不予受理:纳税人的申请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纳税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要求补正材料:纳税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即时告知并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填写《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填写《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
(二)审核
【税收管理员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营业执照信息,对其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
(1)案头审核:主要核对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核对是否一致,申请的票种资格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核对是否相符等。
(2)实地调查:实施实地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票种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具备发票保管、开具的能力。
审核调查后,填写《实地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核实情况转【发票审核岗】。
(三)核准
【发票审核岗】接到反馈回的调查资料后,经过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纳税人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中核定发票名称、种类、数量限额、购票方式等,经【办税服务厅主任岗】或【税务分局(所)长岗】和【局长岗】审批后,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核定票种,制作《发票领购簿》,连同有关资料发放给纳税人。
经过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发票审核岗】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连同有关资料发放给纳税人。
审批后,【发票审核岗】应将《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转【金税工程综合岗】和【企业发行岗】在防伪税控系统认定授权。
(四)注销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注销行政许可的,由【发票审核岗】收回《发票领购簿》并加盖注销标记。?
(五)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时,由税务分局(所)【发票审核岗】、【税收管理员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六)资料归档
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后,【发票审核岗】要将纳税人有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整理归档。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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