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0:53:45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一、业务概述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外贸企业在取得《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份数

1、《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3份;

2、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项发票明细表》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限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审查外贸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外贸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核对相符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原件返还出口企业;

(3)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列资料上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审核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根据其报送的资料进行如下审核: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情况是否真实;

(2)外贸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是否到税务机关办理了认证手续;

(3)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进项发票明细表中列明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办理过退税或抵扣;

(三)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审核情况,在《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上签署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要求的,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上报盟(市)局审批。

盟(市)局批准后,【出口退税业务岗】将审批后返回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及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向【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批准后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资料归档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当日将外贸企业办理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相关资料按规定归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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