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一、(非定期定额户)纳税申报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是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年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3份;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3份;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1份;(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4.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1份;(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5.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1份;(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6.推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需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审核
【申报征收岗】受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从完整性、规范性及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审核: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和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对实行远程申报的纳税人直接调阅其远程报送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
(4)对通过介质实行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数据进行审核;
(5)对通过纸质实行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直接审核其纸质资料。
经过审核,对于纳税人所报资料齐全完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并加盖戳记后,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收执联交纳税人。资料不全或逻辑关系不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重新申报或调整申报。
2、申报处理
【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后,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当期申报有税款的,根据纳税人采用的不同税款征收方式开具相应的完税凭证,各联加盖戳记后交纳税人。
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人还要进行“一窗式”比对。
3、税款征收
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申报的应纳税款向【申报征收岗】办理税款缴纳事宜,由【申报征收岗】直接收取或确认税款是否入库。
4、违章处理
【申报征收岗】对未经批准延期而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场制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对纳税人实施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转【税收管理员岗】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对纳税人实施处罚。处理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其纳税申报,当期有应纳税款的,同时制发《加收滞纳金通知书》,对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
5、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申报征收岗】办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6、资料归档
【申报征收岗】应于次日前将纳税申报表“记帐联”整理归集,转【税收会计核算岗】进行会计处理;将纳税申报表“申报联”、附列资料及其他资料按纳税人分类整理、归集,转【税收管理员岗】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二、(定期定额户)纳税申报
(一)业务概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银税一体化)纳税方式。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对税银一体化缴款方式的,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不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对非税银一体化缴款方式的,由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不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手续,业务操作比照本章第四节处理。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六条;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无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由当地税务机关按月核定税额,并于季度、半年结束后十日内缴纳税款;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申报征收岗】受理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的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按照“申报完税一体化”的要求,以定期定额户的完税凭证作为纳税人申报依据。
(1)对实行税银一体化扣税的定期定额户,由纳税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税款预储账户中提前存入当期应纳税款,不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2)对不实行税银一体化扣税的定期定额户,由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申报处理
【申报征收岗】根据定期定额户的不同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1)实行税银一体化扣税的定期定额户,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成功后做数据回填,以回填数据作为定期定额户申报依据。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2)不实行税银一体化扣税的定期定额户,按照《定税清册》中核定的定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由纳税人签章,以签章后的《税收通用完税证》作为定期定额户申报依据。
3、违章处理
(1)实行税银一体化扣税的定期定额户,其税款预储账户中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2)不实行税银一体化扣税的定期定额户,未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缴纳税款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申报征收岗】对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场制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对纳税人实施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转【税收管理员岗】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对纳税人实施处罚。
【申报征收岗】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征收其应纳税款后,制发《加收滞纳金通知书》,对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
4、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申报征收岗】办理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的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5、资料归档
【申报征收岗】应于次日前将有关资料整理归集,转【税收会计核算岗】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纳税人分类整理、归集,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税收管理员岗】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将资料归档。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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