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0:52:54

普通发票领购资格


普通发票领购资格


一、业务概述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年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国函17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2份;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1份;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发票审核岗】 受理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资格的申请,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并做如下审核:

(1)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审核调查

【税收管理员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营业执照信息,对其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

(1)案头审核:主要核对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核对是否一致,申请的票种资格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核对是否相符等。

(2)实地调查:按照统一工作安排实施实地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票种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具备发票保管、开具的能力。

审核调查后,填写《实地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核实情况转【发票审核岗】。

(三)核准

【发票审核岗】接到反馈回的调查资料后,经过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纳税人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中核定发票名称、种类、数量限额、购票方式等,经【办税服务厅主任岗】或【税务分局(所)长岗】审批后,核定票种,制作《发票领购簿》,连同有关资料发放给纳税人。

经过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发票审核岗】不予审批的意见后,连同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四)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资格时,由税务分局(所)【发票审核岗】、【税收管理员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资料归档

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后,【发票审核岗】要将纳税人有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整理归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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