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失普通发票管理
流失普通发票管理
一、业务概述
发票管理环节收到税务认定管理环节的《非正常认定登记表》后,将确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未缴销的空白发票作流失处理。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三、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对失踪公告期已满、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持有的发票和发票领购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流失处理。
四、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五、操作规范
(一)流失处理
【发票审核岗】收到【综合管理岗】转来的《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将非正常户未缴销的空白发票和发票领购簿转为流失发票和流失证件,录入流失信息,然后在非正常户认定表上签字,同时删除票种核定;对购买过发票的纳税户,要在纸质文书中填制上一次所购发票的数量、号码、代码,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中经办人、负责人分别签字后交后续相关环节。
(二)发布公告
【发票审核岗】将流失的普通发票在报刊或公告栏等有效媒介发布公告声明作废。
(三)资料归档
相关岗位人员负责将本环节形成的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附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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