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税审批
增值税减免税审批
一、业务概述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年第49号)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和证件后,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并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不需要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4)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流转税管理岗】。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案头审核
【流转税管理岗】接收转来的资料后,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纳税人提供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与申请的减免期限是否相符;
(2)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照相关法律依据要求提出具体的核实内容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实地核实。
(三)实地审核
【税收管理员岗】接收到转来的待调查信息资料后,按照统一工作安排进行下户调查,按照【流转税管理岗】要求的具体核实内容进行调查。调查后,制作《实地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流转税管理岗】。
(四)审批
【流转税管理岗】根据案头审核和调查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申请信息,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批准(按规定需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应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进行文书销号,并依据核批的有关减免税种、减免方式、减免幅度、减免期限等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连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五)其他事项
(1)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适用于增值税)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流转税管理岗】,由【流转税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2)对于取消减免税审批的,使用《纳税人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办理。
(六)资料归档
【流转税管理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请审批(适用于增值税)的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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