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0:51:51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地[1992]122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22号
状态:全文废止或失效

   
   废止或失效的条款:补充意见部分。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640号《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除我局沪财企一(1992)158号文对上海金属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其他各类批发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都应从开市之日起缴纳印花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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