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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0:51:28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2008]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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