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0:45:08

财政部 财税[201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1号

四川省、厦门市、河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我们收到中国民用航空局来函,要求明确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2月1日起,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双流、厦门高崎和郑州新郑机场设立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在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效期内,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

二、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上述保税仓库,按照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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