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的通知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卫生防疫站销售的除生物制品和药械以外的其他货物,也应按现行增值税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1999年4月17日 国税函[1999]19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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