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1998年6月1日起,原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问题的紧急通知》(云财税政[1998]6号、云国税发[1998]21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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