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 2008年 1月 1日起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2008年1月14日以云财税1号原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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