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6 11:23:5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6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
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2005年6月30日 国税函〔2005〕67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部分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沪国税流〔200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本批复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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