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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6 11:02:19
财政部 财工[1988]522号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工522号
根据国务院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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