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6 10:57:56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地[1989]12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1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蛋挞 发表于 2020-7-23 10:13:01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地12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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