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三字【1996】10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新地税三字【1996】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4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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