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6 10:53: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三字[1999]1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质量监理合同贴花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质量监理合同贴花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三字13号
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局关于《关于质量监理合同贴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设工程质量监理公司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独立法人机构。其质量监理合同的实质内容与技术合同中“技术服务合同”相似,同属于“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技术合同”,所以质量监理合同可比照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以其所载的监理费为计税依据,按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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