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6 10:52:4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三字[2001]1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营业簿和贷款合同印花税缴纳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的通知
新地税三字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营业簿和贷款合同印花税缴纳方式的通知》(国税函 060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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