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三字[1996]26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新地税三字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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