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6 10:51:4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三字[2000]11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三字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94号)转发给你们,请转属知顾。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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