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6 10:51:3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三字[2001]8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的通知
新地税三字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进行抵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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