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关于对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省局根据新税制实施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下发的文件精神,制定了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云国税外字(1996)28号]。该办法执行两年多以后有些政策发生了变化,现对有关条款做如下调整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凡生产出口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省局云国税外字(1995)16号文件规定办理退税登记证。凡没有办理退税登记证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其外销货物一律视为内销征税。原先已办理过退税登记证的今年重新进行换证,如企业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从1999年起退税登记证要和税务登记证一样进行管理,每年进行验证、三年换发一次。 二、凡有进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指定一名财务人员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企业的办税人员应持证上岗,专职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人员,应及时通知原发证国税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办税员证》随同退税登记证每年进行一次验证。 三、对办理"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免税审核、审批的程序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合同及外经贸部门的合同审批表到各地州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办理税收监管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到海关办妥"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凭"来料加工"合同和外经贸部门的合同审批表到其所在地地、州、市涉外分局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3.在合同执行完毕后的30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凭"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银行进帐单、外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等单证(装订成册)到各地、州、市涉外分局办理免税核销,同时填报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手续。 4."来料加工"贸易合同执行时间超过半年的,企业应从合同执行之日起每半年向地、州、市国税局书面报告合同执行情况。 5.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过失造成实际免税额大于应免税或单证齐全后逾期未办理核销手续的,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四、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复出口的按"免、抵、退"税办法办理退(免)税。对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按此办法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证、办税员证、来料(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后下发各地。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