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四海 发表于 2019-11-29 16: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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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制下须加强事后审核
中国税务报 张凌
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将对外支付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一公告是税务机关简化对外支付税务流程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税务总局在未来执行更加简便的对外支付税务流程的过渡性政策。以往境内企业和个人向境外付汇时需要在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提出申请,经过逐级审批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40号公告出台后企业和个人仅需向国税机关备案,无需再去地税机关,而且支付应税项目时无需立即完税,只要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当场就可以完成税务备案手续。40号公告施行以来,为向境外付汇办理税务手续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事前审批的取消也对税务机关加强事后审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企业对外支付事后审核中,审核人员应审核企业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境外收款方是否与合同或协议中的非居民企业名称一致,由于对外支付备案制不要求付汇企业必须在完税后才能支付,对属于应税项目的企业代扣代缴税款情况需要进行重点关注。在审核企业代扣代缴税款计算是否准确时,应关注双方在合同中对税收事项如何约定。不同的税款承担方税款计算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别。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承担的,应先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成含税所得,再计算应扣缴的税款;税款由非居民企业承担的,发票上的金额为含税金额,可以直接计算应扣缴的税款。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制下事后审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要求审核人员不断增强自身对非居民涉税信息的判断力和敏锐性。建议基层相关审核部门在对外支付事后审核环节尝试采取建立规范的审核制度流程、登记对外支付后续管理台账、定期对扣缴义务人进行涉税风险提示等措施,强化对外支付备案制管理,堵塞跨境税源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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