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0-6-26 05:36:16

2020年度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开始征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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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核心要点20.6.2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

4、银保监发〔2020〕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有权依法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相关单位银行账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银行账户,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查询内容包括相关单位开户销户信息、账户余额、资金往来及日期、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等。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查询工作,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开展查询工作。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执行查询任务时,可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行、支行、营业部等提出查询要求,开展查询工作不得少于两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并应当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和《查询单位银行账户通知书》(见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内容和相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告知被查询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执行查询任务人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进行查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未依法协助开展查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5、交办运函〔2020〕815号: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深化开展道路客运电子客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省份范围
部决定在天津、河北、山东开展道路客运电子客票试点应用工作的基础上,增加北京、江苏、江西、河南、广东、海南、贵州、宁夏等8个省份开展试点应用。
二、稳步推进试点应用
试点省份的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第三方平台、客运站窗口应当支持出售电子客票,并按照《电子客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统一制式的道路客运电子客票电子或纸质凭证。乘客可凭电子或纸质凭证、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客运站窗口或自助售取票机换取纸质客票作为报销凭证。

6、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0号: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规定的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

7、国市监竞争〔2020〕90号: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加大涉企违规收费行为查处力度,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保驾护航,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监管
(一)港口、检验检疫等进出口环节收费。
(二)商业银行等企业融资相关收费。
(三)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收费。
(四)公路、铁路等物流领域收费。
(五)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相关收费。

8、税委会公告〔2020〕5号:
自2020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的97%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97%税目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税委会公告〔2019〕9号)特惠税率栏中标示为“受惠国ld”的5161个税目,“受惠国1ld1”的2911个税目,以及“受惠国2ld2”的184个税目,共计8256个税目。

9、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表〔20200616〕:
新版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表〔20200616〕发布,替代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表〔20200522〕旧版。

10、国办发〔2020〕16号:
在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同时,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着力帮扶外贸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外贸基本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帮助外贸企业纾困,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外贸企业拓展销售渠道,促进国内消费提质升级。落实地方属地责任,因地制宜推动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重点帮扶本地区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外贸企业和中小微外贸企业。
二、支持出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
(一)加快转内销市场准入。在2020年底前,对依据出口目的国标准生产且相关标准技术指标达到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出口产品,因疫情影响转内销的,允许企业作出相关书面承诺,通过自我符合性声明的方式进行销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人社部发〔2020〕49号: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2020-06-22)起10日内出台,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来源:飞狼财税通 整理:财网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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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长的黑夜里来蓄积自己
等待灵光闪耀的一刹那
破茧而出
抵达生命的黎明
为财税管
拓荒到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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