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新地税地方字[2001]20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地方字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来接各地反映,《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财法税字【2001】9号)下发后,在政策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为统一政策,加强征管,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直属库资金账簿在200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除此之外其它各类粮库的资金账簿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直属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在20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除此之外其它各类粮库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直属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它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税。各直属库委托其它粮食购销企业代收粮(油)的,其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暂不征收印花税,否则按规定征收其它粮食购销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
4.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新税二字【1987】104号)中第十五条“国家专用储备粮库,应予免征房产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5.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已征税款不退,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 自治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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