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5 11:15: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34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奎屯铁路大厦等两户企业申请减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奎屯铁路大厦等两户企业申请减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8〕34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减免奎屯铁路大厦房产税的请示》(伊州地税发40号)、《关于免征伊犁桃园大酒店房产税的请示》(伊州地税发5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要求和自治区地税局减免税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一次会议精神,鉴于全区类似状况的企业较多,为公平税负,经研究,对奎屯铁路大厦2002-2006年度房产税和伊犁桃园大酒店2003-2007年度房产税不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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