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5 11:14: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33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减免房产税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减免房产税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8〕333号
   
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产税减免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塔地地税发15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40号)规定,以及自治区地税局减免税审理委员会2008年第1期会议纪要精神,今后凡提出困难性减免税的,除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确实无力纳税的外,一般情况下不予减免。此前,各地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已经审核批复减免税的,其减免的税额不再补征;未作出批复的不再审批。
请你局严格按照自治区地税局减免税审理委员会2008年第1期会议纪要精神,对减免税事项严格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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