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5〕43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托儿所 幼儿园征免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托儿所 幼儿园征免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5〕433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投资主体为个人的办学机构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巴地税发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学校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按《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新地税发78号)规定执行。
二、社会力量兴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比照企事业单位政策执行,对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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