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5 11:04:00

财政部 财企〔2011〕480号 财政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财企〔2011〕48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11年 11月 1日起 ,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计算公式见附表):
原油价格(美元/桶)
征收比率
速算扣除数(美元/桶)
55~60(含)
20%
0
60~65(含)
25%
0.25
65~70(含)
30%
0.75
70~75(含)
35%
1.5
75以上
40%
2.5

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后,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xls






附件 财企480 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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