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5 10:59:23

山西省税务局 晋税外发[1994]14号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税外发14号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税外发14号
全文有效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司局国税外函9号《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贵彻国税发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晋税计发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精神,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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