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5 10:38:0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4〕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4〕2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642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642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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