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5 02:00:28

【聚焦】抗“疫”显担当!全国税务系统3名个人1个集体受表彰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2 11:18 编辑

http://file.tax100.com/o/202006/25/790_1593021626204.mp4
一、政策支持范围
(一)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行业的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商场、市场、产业园区、大型商务楼宇等单位和个人;
2.纳税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租金在1个月(含)以上,是指:按月减免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或者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

二、免税期限
(一)对符合自用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
1.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符合出租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免收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纳税人的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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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明水县税务局-韩克俭-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疫情期间税收政策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