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4 16:58 编辑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减。“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中“上市”是否仅指沪深两市?是否包括新三板?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中“上市”仅指沪深两市,不包括新三板。因此,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新三板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现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有关纳税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有关纳税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修改、谁负责”进行处理。
一是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的信息。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扣缴义务人掌握的情况不符的,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无权修改,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及时处理。
二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的本人信息、所得、税款等与实际不符的,有权提请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可以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明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税收权益,保证税收信息的真实完整。
4.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赔付给员工的双倍工资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公司合并,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页:
[1]